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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的思维高质效推进刑事检察工作

发布时间:2024-09-12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检察机关要“通过推动检察改革和发展,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高质效的“高”是追求也是标准,没有最高只有更高;抓高质效不是简单要求,而是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质量与效率效果、办案与管理机制,综合施策。

  抓好理念引领,推动“五个转变”促进严格公正司法

  推进高质效办案,首先要引导办案人员较好地把握对高质效的要求,坚持统筹案件质量、效率、效果,使之有机统一,整体推进,不能顾此失彼,不能人为割裂。案件质量优不优,不但要从专业角度评价处理结果是否正确,还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案件效率高不高,要以办案时长在应然状态为标准,且不以质量降低为代价;案件效果佳不佳,要以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为标尺,还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追求高质效,理念上要着力实现五个转变:

  从定罪标准上,由侧重刑法分则评价向注重总则、分则综合评价转变。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认定犯罪的基本要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个别背离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的案件,往往是由于办案人员只注重刑法分则规定,机械司法,而忽略了刑法总则的指导作用。要引导办案人员切实做到总则、分则综合评价,整体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的行为虽然符合刑法分则规定,具有刑事违法性特征,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出罪标准,就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从诉讼环节上,由阶段审查向全流程审视转变。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可以有效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但实践中也有个别地方捕后不起诉、捕后判处轻免刑数量较大,这说明部分办案人员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片面考虑满足侦查活动或促进和解需要,一定程度上轻视了案件的后续办理。要引导办案人员以全流程视角审视具体诉讼阶段的案件办理,做好案件刑事处理的预判工作,依法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同时,对纠正漏捕后长期滞留侦查环节的案件,督促及时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已起诉至法院的案件,督促法院按时判决;对制发的检察建议加强跟踪监督,推动从“办理”向“办复”转变。

  从工作内容上,由单纯办理向办理说理治理一体化推进转变。检察机关不能仅仅满足于办结案件,要通过依法履职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实践中一些缠访闹访案件,与承办人矛盾化解、释法说理等工作不到位有一定关系。要引导办案人员切实做到办理案件注重说理着眼治理。在办准办好案件的同时,向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根据需要提出有针对性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努力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

  从监督方式上,由事后纠正向积极引导转变。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求检察机关做实审前阶段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审查起诉中,有的案件证据不确实或不充分,但有些证据又因时过境迁而无法调取,致使案件出现诉讼困难或被判决无罪,事后监督的作用无法实现。要引导办案人员将指控、证明犯罪的诉讼责任向侦查前端延伸,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动态引导和监督作用,有效传导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

  从办理模式上,由封闭审查向检务公开转变。检务公开是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实践中,一些上诉、申诉案件往往是由于当事人不了解、不知情引起的。要引导办案人员善于在监督中办案,按照大检察官研讨班的要求,该公开的及时公开,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办案过程、便捷表达自身诉求,让更多群众有序参与到检察工作中来,让公平正义更多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抓牢质量,健全“四个机制”落实指控证明犯罪责任

  高质效的“质”既指个案质量,又指整体质量,保障个案质量才能提升整体质量。保障个案质量,须健全指控证明犯罪责任的机制。要抓好四个关键环节。

  健全审查逮捕的“卷外”证据收集审查机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与否的审查,在关注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的基础上,要递进关注社会危险性条件。检察机关捕后不起诉、捕后判处轻免刑如果较多,是审查逮捕质量不高的体现。一般而言,对轻罪案件,尤应慎重审查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尽可能避免因不当羁押而导致“交叉感染”。评判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需要办案人员既仔细阅卷,履行好法定“审查”职责,又坚持亲历性原则,主动采用讯问询问、现场走访等方式,深入考察并准确评判行为人的犯罪原因、主观恶性、悔过态度、再犯可能性等因素。

  健全审查起诉的分层处理机制。对案件分层处理,可根据行为性质、情节等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这是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和体现。对所有案件都要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在法治原则下严而有据、宽而适度。特别是对于涉众型案件,既要防止片面一律从严,也要避免一味从宽,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对轻罪案件,法院对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是正常的刑事裁量,但如果判处免刑数量过多,在一定程度上是审查起诉不准的体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轻罪案件时,要重点关注“四个方面”: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修复、犯罪主体是否属于法律和刑事政策给予特殊宽宥的群体、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劣迹、犯罪原因和动机是否值得刑罚宽宥,以依法准确处理案件。

  健全公诉案件出庭指控工作机制。公诉案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要确立以落实证明责任为目标的出庭指控机制,在法庭上,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讯问询问,聚焦犯罪构成要件和争议焦点示证质证,针对被告人辩解、辩护人辩护观点发表公诉和答辩意见,提高指控针对性、有效性。

  健全涉案财物审查认定机制。涉案财物审查认定,既关乎当事人及案外人的财产权益,又影响案件后续的处理。在审查起诉中要关注并防止出现“四个不分”,即犯罪行为人的非法财产与合法财产不分、犯罪财产与违法财产不分、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不分、犯罪财产属于哪起犯罪事实不分。要明确一个原则,即不能使行为人从违法犯罪中获利。要建立“五步走”的涉案财物审查认定机制:一看犯罪行为是否使用犯罪物品、产生违法所得;二看犯罪物品、违法所得属于犯罪行为人还是案外人;三看犯罪物品、违法所得的范围是哪些;四看案外人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是否从中排除;五看按照比例原则对犯罪物品、违法所得的认定是否适当。

  抓紧效率,破解“四个问题”做优繁简分流工作

  高质效的“效”要在效率,如果效率不高,质量就会打折扣,效果就会受影响。讲效率,是案件在法定办案期限内的整体提速,而不是部分提速;是长期要求,而不是短期要求;不仅包括简案,还包括繁案。提高效率,须把繁简分流机制抓紧做实。

  以深化思想认识为牵引,着力解决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措施。工作中,不能把繁简分流当作口号,认为提出一般性的工作要求就行;不能把刑诉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作为实际办案时间,认为不超时就行;不能把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当作办案期限,认为不超期羁押就行;不能只关注简案效率,认为繁案效率低些就行;不能一味求快导致质量下降,认为实体正确就行;不能片面强调原案办理忽视监督职责的履行,认为“硬任务”完成就行。

  以细化完善配套措施为抓手,全力解决推进不力的问题。要更好发挥侦协办和案管部门作用,进一步提高对繁简案“分”的精准把握。要加强对繁简转换的审核把关,进一步解决“转”的必要性。要摆脱用满办案期限的惯性思维、固有习惯,在“快”字上做文章。要紧盯关键人、重点案件,在“督”字上下功夫。要重视案卡填报,在“准”字上想办法。要处理好繁简分流与其他工作机制的辩证关系,在“统”字上求实效。

  以加强内外协作配合为载体,着重解决合力不足的问题。要把着力点放在基层,不断加强内部协作和外部配合,帮助基层院协调在争取外部支持方面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要持续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规范化运行,推动繁简分流关口前移。要在庭审程序简化、量刑建议采纳等方面与法院会商,提高速裁程序适用率和集中开庭率。要针对社会调查评估,协调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并及时出具评估意见。

  以保障认罪认罚质量为重点,努力解决规范化不强的问题。简案大多数是认罪认罚案件,认罪认罚质量直接影响繁简分流的质量。针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保障问题,要健全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深入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推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实质化。针对量刑建议规范性、平衡性问题,要研究细化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运用好阐释机制,切实提高量刑建议质量。

  抓实效果,聚焦“三个层面”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

  高质效的“效”贵在效果,案件办得好不好,要靠效果来检验。

  围绕“可感受”做好检察听证。要全面落实“应听证尽听证”要求,对群众诉求强烈、矛盾突出以及疑难复杂、争议较大、具有引领性的案件做到听证全覆盖。要通过流程监控、专项检查、分析会商、典型案例引领等方式,规范提升听证工作水平。要探索建立听证员跨区域统一调用、履职培训、考核奖惩和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听证员使用管理。

  围绕“能感受”加强文书说理。法律文书是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直接载体。文书说理要全面充分,针对性要强。提高文书说理质量,在内容上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注重文理;在机制上要坚持文书评选、评查、讲评相结合,达到评优促差、以评代训的效果。

  围绕“感受到”开展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在“扶危救困”的同时,能有效促进矛盾化解。要坚持“应救助尽救助”原则,同时增强救助的实效。要切实防止片面强调救助数量而忽视救助效果的问题。

  抓严管理,树牢“四个导向”推进业务管理现代化

  高质效办案必然要求高水平管理,要以高水平管理服务促进高质效办案。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反向审视的检验作用。要通过审查起诉反向审视审查批捕质量,通过法院一审判决审视起诉质量,通过二审判决审视抗诉质量,通过信访案件审视原案质量。以反向审视看新的司法理念是否树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否落实、上级院对下指导是否精准、矛盾纠纷化解是否到位等。

  坚持创新导向,强化数字赋能的支撑作用。针对办案中数字思维不强、数据共享不够、数智赋能不充分等问题,要以数字赋能推动刑事诉讼监督业务、监督方式、监督机制和犯罪治理的创新,促进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实现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再到诉源治理的转变。

  坚持结果导向,发挥亲历性办案的保障作用。亲历性能够帮助司法人员最大限度实现“内心确信”与“客观真实”的有机统一。要落实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等机制,通过用足用好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调查核实等方式,做到从审查移送事实到证明指控事实,努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坚持需求导向,彰显素能提升的基础作用。过硬的素质能力是高质效办案的基石。要常态化开展公检法同堂培训、案件质量评查 讲评、跟庭观摩 评议、分专题业务实训,丰富论辩赛等岗位练兵形式,不断提升干警引导侦查、证据审查、调查核实、事实归纳、出庭指控等基本能力。

  (作者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11_6658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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