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理念健全机制 强化不捕不诉制约监督
发布时间:2024-09-12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加强对不捕不诉的制约监督是检察机关协同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重要环节,是规范检察权运行、推动检察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跟踪监督。对于证据不足不批捕的,要依法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对于无逮捕必要不批捕的,要依法监督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防止产生“挂案”和不当撤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大检察官研讨班强调,要紧盯不捕不诉、民事行政监督等容易出问题的重点环节,给检察权运行“加把锁”。加强对不捕不诉的制约监督是检察机关协同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重要环节,是规范检察权运行、推动检察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然要求。
更新司法理念,深刻认识加强对不捕不诉制约监督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一定的发展实践都是由一定的发展理念来引领的”。只有深刻认识加强对不捕不诉制约监督的重要意义,才能深入推进加强对不捕不诉制约监督的检察实践。一是构建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的应有之义。加强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不仅要对侦查权、审判权强化制约监督,促进其他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也要对检察权自身加强制约监督,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加强对不捕不诉的制约监督有利于完善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推动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二是提高不捕不诉案件质量的现实需要。“放权”与“管权”是司法责任制的一体两面,“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制约监督、强化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有机结合”是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加强对不捕不诉的制约监督,不仅要确保办案程序合法,更重要的是及时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确保案件质量。三是防范不捕不诉案件廉政风险的必然选择。批捕、起诉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一项具有程序终局性的重要职权。在不捕不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检察人员被“围猎”、检察权异化滥用的风险较大。只有不断加强对不捕不诉的制约监督,才能确保办案人员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有效防范办案过程中的设租寻租、失职渎职等风险。
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不捕不诉的内部制约监督。加强对不捕不诉的制约监督,首先要从检察机关内部着手,通过合理设置把关流程、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方式完善不捕不诉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一是健全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把关工作机制。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明确规定,对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证据不足的不捕以及各类不诉案件,均应经检察长批准。对于这些案件,发挥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的把关作用,既是案件办理的必然流程,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体现。加强审核把关并不会改变“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也不会改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而是为了更好帮助、督促检察官正确履职,提高不捕不诉案件质效。二是优化检察官联席会实质化运行机制。一方面,要通过将检察官参加联席会及履职情况纳入检察官考核范围,增强检察官参加检察官联席会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提高检察官发言的针对性、实用性,确保联席会质量。另一方面,要通过优化检察官联席会流程等方式推动检察官联席会高效运行,提高联席会效率。三是完善上级检察机关监督指导机制。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机关既可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不捕不诉案件的指导,确保案件质量;也可以在案件办理后,通过备案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不捕不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变更。四是规范案件评查和反向审视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要建立完善不捕不诉案件评查机制,坚持常规抽查、专项评查、重点案件逐案评查相结合,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对于评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以司法责任的全面准确落实倒逼、促进检察人员提升不捕不诉案件质量。同时,要加强对问题案件的反向审视和分析研判,注重发现检察履职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堵塞漏洞。
坚持阳光司法,加强对不捕不诉的外部制约监督。一是充分发挥检察听证作用。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重要形式,要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对于不捕案件而言,由于审查逮捕期限较短,应当重点围绕有听证必要的案件进行听证,如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属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对于不诉案件,尤其是集中体现检察裁量权的相对不起诉案件,要努力实现听证全覆盖。同时,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程序的冗繁,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简易听证、上门听证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听证。二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复议复核和申诉案件。无论是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还是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申诉,都反映了在不捕不诉案件办理中还存在一定分歧。检察人员要认真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意见,以慎终如始的态度重新审查案件,既要避免受原办案人影响而先入为主,也要克服因担心复议复核或申诉改变而不敢纠错、不愿纠错的心理。三是注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强释法说理。释法说理的过程不仅是说服侦查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等相关主体的过程,也是检察官自己说服自己的过程,促使检察官重新审视不捕不诉决定,进而发现问题或增强内心确信。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既要注重通过口头方式加强与相关主体的沟通,阐明不捕不诉的依据及检察机关的具体考量,也要规范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等文书,增强不捕不诉理由的规范性、权威性和说服力。四是持续深化检务公开。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案件公开的标准、范围,严格遵守案件公开程序。一方面,做好对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具体案件相关人员的公开,依法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提供查询等职责。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主动向社会发布关注度高、影响力大、典型性强的案件信息。
立足职能定位,做好不捕不诉的“后半篇文章”。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并不代表案件的终结,还需要立足职能定位,做好案件后续处理。一是做好不捕后的跟踪监督。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跟踪监督。对于证据不足不批捕的,要依法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对于无逮捕必要不批捕的,要依法监督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防止产生“挂案”和不当撤案。二是做好不诉后非刑罚责任的落实。一方面,对于不起诉案件,要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落实被不起诉人的非刑罚责任,如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另一方面,要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于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被不起诉人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经综合考虑无行政处罚必要等情形的,不宜移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作者分别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07_6654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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